为构建长期稳固的供货关系,维护协议各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物资名称:蔬菜水果类(具体品种、品牌、等级、规格详见附件)
物资规格:具体规格以附件约定及甲方每次下达的采购订单要求为准。乙方不得随意更换包装规格或以次充好。
物资价格:供货价格以附件《报价单》为准,该报价为含税全包价(包含物资成本、损耗、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税费等交付给甲方前的一切费用)。乙方承诺送货价不超过同期同规格物资在甲方所在地主流市场的平均零售价(以当地大型连锁超市当日正常零售挂牌价或政府物价部门发布的指导价为参考依据)。若经甲方核实,乙方当批次物资送货价超过上述市场平均零售价,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任一或多种措施:(1)要求乙方就超出部分进行降价结算,甲方仅按市场平均零售价支付该批次物资货款;(2)拒收该批次物资,要求乙方在24小时内重新供应符合价格约定的物资,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3)就超出部分的金额,要求乙方支付等额违约金。若市场价格出现波动,乙方需提前1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书面调价申请及相关价格佐证材料,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后,新价格方可生效;若双方未能就新价格达成一致,乙方有权放弃该批次或该品种的供应资格,但乙方应在无法供货后的第一时间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另行采购。
1、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现行食品安全标准(GB标准)及行业相关标准。具体感官指标(如新鲜度、规格、色泽等)以双方确认的样品或附件中的描述为准。散装类食材应保证新鲜、无腐烂、无异味,符合食用级中上等品质。
2、甲方指定人员负责对货物进行外观及数量验收。若甲方对内在质量有异议,应在收货后48小时内提出。若乙方对甲方的质量检验有异议且双方对此无法达成一致,可向国家规定的相关部门进行质检,如乙方供应食材以次充好,造成的质量检验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3、如协议标的属于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类别的,乙方须保证其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销售资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因资质缺失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若乙方提供的物资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有权退货或要求换货。对于外观可见的质量问题,甲方应在收货当日提出;对于非外观可见的内在质量问题(如内部变质、农残超标等),甲方在发现后及时通知乙方的,乙方仍应承担退换货及赔偿责任。
1、交货时间:甲方应于每次要货前一日,通过微信或发货系统等方式将所需物品清单及数量通知乙方。如大批量要货应提前2天通知,以便乙方及时备货。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按照甲方通知要求的送达时间将物资保质保量送至交货地点。遇不可抗力(如洪水、地震等)无法及时送达的,乙方应提前1日内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双方协商应急供货方案。
2、交货地点:临涣中心学校食堂、四铺中心学校食堂、濉溪第二实验学校食堂、白沙中心学校食堂、南部次中心学校食堂、韩村中心学校食堂、祁集中心学校食堂、沈圩初级中学食堂、陈集中心学校食堂、刘桥中心学校食堂、南坪中心学校食堂、县政务食堂、杨柳中心学校食堂、古城餐厅、徐楼中心学校食堂、徐楼小学幼儿园食堂、徐楼龙桥小学食堂、双堆中心学校食堂、五铺中心学校食堂、岳集中心学校食堂、铁佛中心学校食堂、双堆芦沟小学食堂、双堆第二小学食堂、双堆大塘明德食堂、双堆中心幼儿园食堂、孙疃中心学校食堂、孙疃郭集小学食堂、孙疃尤沟小学食堂、孙疃中心幼儿园食堂、五铺中心小学食堂、二楼职工驿站、五沟中心学校食堂、五沟中心小学食堂、五铺颜道口小学食堂、孙疃中心小学食堂等
3、货物包装:乙方所供物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及食品安全标准。无国家规定的,按行业通用方式包装;无通用方式的,应采取足以保护物资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不受损的包装方式(如生鲜需加冰袋、泡沫箱等)。甲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如分装、贴标),乙方应遵照执行。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物送达交货地点并经甲方指定人员验收签字前,由乙方承担;验收签字后,风险转移至甲方。因包装不当造成的货物毁损,无论是否已验收,乙方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1、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所供物资的相关原产地证明、每批次检测合格证明及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并保证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做到索证索票、资料随货同行。若票证不全,甲方有权拒绝收货。
2、乙方须配合甲方收货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数量清点及感官质量检查(如新鲜度、气味、色泽等)。物资数量以收货人员实际清点数量为准,经双方签字确认生效。
3、甲方签字确认收货单据,视为对货物外观、数量、规格的初步认可。若发现外观瑕疵(如腐烂、破损),甲方有权当场拒收或要求换货。对于非外观可见的内在质量问题(如农残超标、注水肉、内部变质等),即使甲方已签字收货,在食用加工前发现的,乙方仍应承担退换货及赔偿责任。
4、甲方需指派专人负责就订货、验货、对账、结账等事宜与乙方进行沟通,若甲方有人员变动应及时告知乙方。
5、如因甲方原因(无正当理由)延迟验收或拒绝收货,导致货物滞留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但乙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将货物运回或低价处理),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1、全部物资的总金额按甲方实际收货数量计算得出。该价格为含税全包价(包含物资费、包装费、运费、管理费、税金、风险等一切费用),甲方无需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双方对账无误后,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开具正规发票。发票税率须与《报价单》一致。若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合规(如类型错误、税率错误),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若因乙方发票问题导致甲方无法抵扣进项税或遭受税务处罚,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
3、每月15日前双方核对上月货款,甲方在收到乙方合格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货款支付由甲方以银行账户转账方式结算至乙方对公账户。若甲方逾期付款超过30日,乙方有权暂停供货,但必须提前3天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安排应急采购,避免影响食堂正常运营。
1、供货期内乙方应严格执行比价时确定的供货价格。如乙方不能按照约定的供货价格执行,甲方有权要求整改。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完成整改,存在差价的乙方应核减补足差价。整改无效的,甲方有权暂停其供货资格。情节严重或多次违约的,甲方可终止合作并将其列入黑名单,不得参与后续投标比价。
2、特殊情况下(如市场剧烈波动、政策性调价),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价格进行临时调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作为结算依据。
3、乙方因产品质量、商品价格、配送服务、票证资料等原因造成违约被暂停供货资格时,甲方有权启动替补供应机制。优先由备选供应商名单中排名第一的供应商接替供货,依次顺延至其他候选供应商,若所有候选供应商均无法满足,甲方有权另行临时紧急采购。替补供应期间如有产生额外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1、对配送食品质量的总体要求
1.1 乙方供应的各类主副食品,需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所供主副食品优质新鲜,符合卫生防疫部门、检验检疫部门的各项合格指标,并有完整的销售合格标注或证书,所有的货品应可追溯供货源头。供应的蔬菜食品,需符合国家《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食品中污染限量》、《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规定和甲方有关的质量要求,严格遵守地方农产品管理办法,供应质量需经过粗加工。供应的肉类、禽蛋类、水产类食品,需符合相关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要求,符合甲方提出的有关特殊要求和质量标准。乙方在每次送货时,要将所送食材的卫生检验报告等资料随同供货清单交由甲方。
1.2 按照质优、物美、价廉原则,乙方所提供的食品材料必须达到的食品卫生合格要求,确保所有食材均在保质期内,无变质过保、无以次充好,质量合格、成色新鲜。不得提供以下食品: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4)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及其制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猪肉及其制品;6)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食品;7)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8)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9)其它违法违规的食品。
1.3 乙方在供货过程中,如出现质量问题或保质期不足的情况,甲方有权拒绝接受所提供的物品或食品。若因食品质量引起食物中毒(经市场监督管理、卫生防疫部门鉴定),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主要包括食物中毒人员医疗费、误工费、事故处理费等,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取消其供应资格。
2、新鲜度质保要求
2.1、保质期限为 1 个月(不含)至 2 个月(含)的,货物到达甲方所在地时,距生产日期不得超过7-30(含)天。2.2、保质期限为 2 个月(不含)至 3 个月(含)的,货物到达甲方所在地时,距生产日期不得超过 10-70 (含)天。 2.3、保质期限为 3 个月(不含)至 6 个月(含)的,货物到达甲方所在地时,距生产日期不得超过 15-150 (含)天。2.4、保质期限为 6 个月(不含)至 12 个月(含)的,货物到达甲方所在地时,距生产日期不得超过 20-300(含)天。2.5、保质期限为 12 个月(不含)至 18 个月(含)的,货物到达甲方所在地时,距生产日期不得超过 30-360(含)天。2.6、保质期限为 18 个月(不含)以上的,货物到达甲方所在地时,距生产日期不得超过 40-360 (含)天。2.7、无保质期的商品:(1)蔬菜、鲜果、禽蛋、畜禽肉类商品到达甲方所在地时,应保持其新鲜度,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应就不合格部分进行相应退换货处理。如情节恶劣,甲方需向乙方支付不低于1000元的违约金。(2)水产类包括新鲜和冷鲜冻品的商品到达甲方所在地时,应保持其质量、新鲜。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应退换货。
3、配送要求
3.1、乙方应具备符合食材特性的专用运输车辆,并实行分类运输,禁止混装。对于冷冻、冷藏及易腐坏食材(如肉类、水产、乳制品等),乙方必须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封闭式冷链专用车辆进行配送,确保运输全程符合产品标示的温度要求,严禁脱冷运输。对于蔬菜、水果、粮油干货等无需冷藏的食材,应使用封闭式厢式货车配送,保持车厢清洁、干燥、无异味,严禁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
3.2、乙方配送员工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持有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热情服务、遵规守法,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临时紧急配送调换的处理能力。
3.3、乙方须具有配送、分拣打包的能力,且须独立完成配送及分拣打包工作,不得挂靠其他公司,不得转包配送份额,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外包行为。具备合法完备的税务开票能力,不得借其他公司开票走账。
3.4、乙方应按照订单约定的时间、地点将配送物资送达,如乙方没有按照订单约定送达,甲方有权利拒收、退货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3.5、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物资,一律退货,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重新配送。
1、甲方享有乙方在甲方所在地同类客户的最优惠产品价格。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方提高供货价格。
2、甲方有权享有乙方所供产品的市场优惠政策、促销信息及相关服务。甲方享有乙方所供产品在市场上的重大宣传、推广、配赠等活动的优先参与权。
3、对于非甲方人为因素造成的滞销、临近保质期或质量问题的产品,甲方有权要求退货或换货,乙方应予以配合。
4、甲方有权同时选择多家同类产品供应商进行比价和供货。若乙方无法满足甲方的配送时效、服务要求或价格存在较大分歧,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其供货资格,并选取库内其他供应商合作。
5、甲方有义务按协议约定时间及标准及时组织验收。
6、甲方有义务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及方式结算货款,若甲方逾期付款,按本协议第五条(结算方式)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甲方享有收取乙方质保金的权利。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企业资质证件,产品原产地证明、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报告及产品合格证等相关文件。乙方应保证上述文件随货同行且真实有效。
2、乙方必须提供符合国家现行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包装标识规范、SC编码等)。若乙方所供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标识规定(如缺失SC编码等)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每发现一次,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如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第三方索赔、纠纷或导致甲方被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罚款、律师费、检测费等)。一旦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乙方应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1、乙方配送货物时证件资料和质检报告要求随货同行,没有证件或证件不全的食材,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接收。因特殊情况(加急订单、检测延后)未能及时提供证件资料和质检报告且工作人员多次催要后,仍无法提供的,暂停其供应资格。因证件资料、质检报告不全或无效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供应商将承担全部损失和法律责任。
2、若乙方出现送货迟到或者轻微食材质量问题的情况,视情况以扣秤或者降价的方式支付违约金100元至300元,实际扣款金额以供应商和食堂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为准;若乙方配送过程中出现腐烂变质过期等一般食材质量问题情况,食堂和餐厅有权拒收,视情况暂停其供应资格及支付违约金1000元至10000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补足差额;若乙方存在严重的食材质量问题,造成较恶劣的不良影响,直接取消乙方供应库入库资格,终止合作关系,供应商将承担全部损失和法律责任。
3、乙方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配置专用车辆(含冷链车、厢式货车等)进行配送,严禁使用货拉拉等不合规的第三方车辆承担配送任务。若乙方未按车辆要求配送(如冷链脱冷、使用非专用车辆、车辆卫生不达标、违规混装、擅自委托第三方车辆运输等),甲方有权拒收货物并要求乙方立即整改;若乙方在收到整改通知后仍不改正或累计出现2次以上此类违规,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供货资格并解除协议,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如乙方所供货物由于质量问题导致第三方与甲方发生任何纠纷事宜严重影响甲方的正常营业或导致甲方被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等一切法律责任问题,乙方须向甲方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且还应另行赔偿甲方由此所受到的全部损失,承担所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商誉损失、经济损失、第三方医疗等相关费用)。
5、乙方在进入校园内送货期间,因乙方自身原因原因导致甲方、第三方、财产权益、安全受到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且视为乙方违约,由乙方承担最终责任。若第三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失向甲方主张权利的,甲方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6、甲、乙方不能按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若乙方存在挂靠其他公司、转包配送份额等任何形式外包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0元至20000元的违约金(具体金额根据乙方违约情节严重程度确定);若乙方未能主动缴纳该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质保金或应付货款中予以扣除。因乙方上述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重新采购食材的差价、停工损失、维权费用等)。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遇诸如战争、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定传染病疫情及类似非典、禽流感疫情等紧急状况和政府当局法令、决定、命令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1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尽量减少损失。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其他未争议条款,乙方不得以存在争议为由停止供货或降低服务质量,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地为甲方所在地,经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载明的地址为双方往来信件、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前通知另一方。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和送达方式,包括书面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多种方式。采用书面信件方式的,在发出信件3日内即视为送达;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的,在发出时即视为送达。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主张权利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费用。
2、乙方需将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以及诸如卫生许可证、物资原产地证明、检验检疫报告等相关文件经甲方核对后在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签名)交甲方备档。
3、为规范管理,乙方不得向甲方员工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回扣、礼品、礼金、宴请等)。若发现乙方有上述行为,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协议,取消乙方供应资格,若给甲方造成更大损失,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4、质量保证金金额为¥10,000.00元整,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收款账户足额缴纳该质量保证金。若乙方未按上述约定时限缴纳,甲方有权取消供货资格并解除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本协议期限届满,经核实乙方无任何违约事项的,甲方将该质量保证金无息退回至乙方原付款账户。
5、在协议期内任何一方欲解除协议,需提前3日通知对方。若乙方不能满足甲方供应要求(如断供、质量严重不合格),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协议,无需提前通知,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6、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供货有效期为:2026年4月5日至2026年4月18日。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